工伤保险的范围有什么工伤保险能提前终止吗

时间: 2025-05-01 11:08:12 |   作者: 产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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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是职业伤害的简称,主要指职工在生产工作中因意外事故和职业病造成的伤残或死亡。一般而言,意外事故必须与从事工作或职业的时间和地点相关,而职业病必须与从事工作或职业的环境、接触有害有毒物质的标量和时间有关。

  从各国情况看工伤保险的范围跟着时间的推移,逐步扩大。在工伤补偿计划发展初期,计划范围只包括企业意外事故,以后发展到包括职业病和上下班交通事故。1953年我国公布的《劳动者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工作范围:

  3、由于从事发明和技术改造工作。在贯彻实施中,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曾作过一些解释,把职工参加有组织的社会政治活动、支农劳动、民兵训练、抢险救灾、与坏人坏事作斗争以及乘单位班车上下班而发生的伤亡事故等,也按工伤处理。

  1996年我国《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将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及补偿标准作了重新规定。相对于50年的工伤保险政策而言是一次较大范围的调整,其中,工伤认定范围有所扩大,工伤待遇有了较大提高。

  1、经双方同意,保险期限内,双方可随时取消保险单。保险单可赋予任何一方以明确的取消权。被保险人也可将保险单退还给保险人,并收回退保金,但以条款中有此规定为限。

  2、经被保险人申请。在长期保险单的条件下,被保险人可在特定时间内,有权要求终止保险,取消保险单。

  3、赔付全部保险金额。在发生连续损失的场合,按承保金额如数赔付之后,保险人不再承担相应的责任,保险单项下的义务即告终止。但对承保期内的一切损失,不论损失次数及损失金额,均提供保障的保险单,即使已对其中的某项损失作过赔偿,保险单仍有效。

  5、违约终止。被保险人如有违反保险单要求的行为,保险人有权依据违约程度,重新确定保险期限或废除保险单。如果废除保险单废止期从违约时开始。保险单在违约行为发生前仍然有效,是有效合同。虽对违约产生的损失,被保险人无权要求赔偿,但对违约前已发生的损失,要求给予赔偿的权利依然存在,保险人仍应给予赔偿。

  员工因公伤亡的,用人单位或家属应当在医疗终结或伤残程度鉴定后三十日内持相关材料,到工伤保险管理机构办理补偿事宜。如果超过这一段时间没有办理的,劳动者将得不到工伤保险管理机构的补偿,对这一点,劳动者要多加注意。另外,工伤保险管理机构不补偿的,有关待遇由所在单位承担。如果您遇到劳动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劳动法律咨询电话:(同微信),专业劳动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劳动纠纷应当去哪儿进行仲裁调解?根据我们国家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企业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一方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企业所在地的劳动争议总裁委员会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一方管辖。

  劳动争议纠纷专家律师,执业至今,一直专注于劳动争议领域的研究与实践,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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