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4-10-09 13:52:28 | 作者: 射骨机(丝/假花机)
2007年12月28日15时,法制办政法劳动司司长李建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就“贯彻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与网民在线;
据我所知,有些外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实行的年休假制度放假天数高于《条例》中规定的放假天数。那么《条例》施行后,这一些企业的职工所享受的年休假天数是否也一定要按照《条例》规定的标准执行?
这个应该说也是很多企业,特别是一些外企关心的,因为有些外企是按照总部的一些规定,把一些做法移植到本企业来了,可能休假时间相对来说比较长。但是咱们这个条例规定的就是5天、10天、15天。首先来说,作为行政法规,它规定的休假天数,对各类企业来讲是一定得执行的法定标准,各类企业,包括外资企业,首先一定要按照条例的规定安排职工的带薪年休假,就是说这个天数要按照这一个来执行。但还得说第二句话,给予职工更多的福利也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组成部分,企业有权给职工创造更多的福利。因此,若企业愿意,可完全在严格遵守法定的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基础上,另外再增加一些有利于职工的福利措施,它有权这样做,增加的福利措施里也包括休息休假措施,就是它另行安排一些,这样就是企业给职工另外的福利,就不属于职工带薪年休假的范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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